申请人:北京赫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34352号“BOH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5650042A号“波尔 BOOHR”商标、第25657537A号“波尔”商标、第25650032号“BOO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决定在“粉碎机”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现为“厨房用电动机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洗衣机;电动榨果汁机;精纺机;动物剪毛机;电动制饮料机;熨衣机;家用电动打蛋器”商品上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