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6463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2646313

阅读:53599 2026-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泽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463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30915号“浜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51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

  申请人:新泽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463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30915号“浜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51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452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655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348766号“修愈堂 关爱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302943号“锦润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6463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26463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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