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995800号“珊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珊藻及图 84995800

阅读:54357 2025-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无界美罗全球精品购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95800号“珊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723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

  申请人:无界美罗全球精品购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95800号“珊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723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活动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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