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启美天下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原创之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02743号“大美东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1665号“大美东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4年12月13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