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春田知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30253号“豆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66519A号“豆包健康”商标、第30572139A号“豆包养老”商标、第15481501号“小豆包”商标、第30574840号“豆包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