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424167号“ROYAL FOOT PAT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OYAL FOOT PATCH 27424167

阅读:44554 2025-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香港兰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泰至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今亿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2日对第27424167号“ROYAL FOOT PAT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ROYAL FOOT PATCH”,意为“皇室足贴”,使用在指定…

  申请人:香港兰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泰至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今亿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2日对第27424167号“ROYAL FOOT PAT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ROYAL FOOT PATCH”,意为“皇室足贴”,使用在指定商品项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二、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模仿在先有极高知名度的作品,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三、申请人核心商标经过多年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已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在先裁定书、决定书;2、泰国THAI DIYA CO.LTD公司相关材料;3、外包装设计相关材料、泰商标、版权相关材料及翻译件;4、商标注册委托书;5、商标注册证书、转让证明、版权证书及授权使用书;6、宣传使用、销售推广相关材料;7、被申请人商标使用不规范、恶意攀附证据;8、关联人任职及风险报告、攀附高知名度商标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减肥药;减肥茶;医用糖果;驱昆虫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8月7日第1706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膏;膏剂;护肤药剂;贴剂;药油”商品上。

  2、申请人享有第18135450号“LANNA FOOT PATCH及图”商标、第22425686号“LANNA ZUTIE”商标、第20463842号“兰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5类“片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贴剂;医用过氧化氢;中药成药”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知。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ROYAL FOOT PATCH”已成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膏药”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且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油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有与争议商标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引证商标一至三列为引证商标,但鉴于其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并未就上述商标明确提出权利主张,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该商标权利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424167号“ROYAL FOOT PAT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OYAL FOOT PATCH 274241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44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