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袁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库岛(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明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5日对第69503205号“芸饺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505694号“云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含义以及呼叫上区分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名义于2025年9月6日经核准由广东省袁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袁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