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元创云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置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97932号“METACLOU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55123号“meta194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并非行业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其设计元素和整体结构具有独创性,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商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