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3394号“雪王城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87383号“雪王城堡”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第21956827号“雪兰城堡 XUELAN CASTLE”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前述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的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