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辉
委托代理人:河南兵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81236号“优滋美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5526号“优美客 YONME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于2024年12月20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0695号“优滋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