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升达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23420号“AZENTA LIFE SCIEN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52958号“阿瑟纳 AZ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用于无线联络、电子数据处理、消费电子及汽车电子设备的电路制造技术开发”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