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6131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7613134

阅读:82157 2026-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鲸弘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启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131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3687号“GOLD SHARK SINCE 1988及图”商标、第40220212号“栖樾…

  申请人:上海鲸弘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启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131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3687号“GOLD SHARK SINCE 1988及图”商标、第40220212号“栖樾台 ENJOY BAY PARK及图”商标、第52254694号图形商标、第26311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及资质、参展材料、媒体报道、广告投放和场景应用、类似情形商标信息、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洗烫衣服;消毒”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建筑;室内装潢修理;建筑信息;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建筑物维护和修理;防锈;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清洗衣服”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清洗衣服;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清洗衣服”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清洗衣服”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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