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22857号“IM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00361号“IHMPOWER”商标、第7936760号“私驾护理中心 IPOWER 1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果,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商标注册证书、产品图片、参展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决定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消毒”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抛光;车辆清洗”服务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