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977080号“中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徽 78977080

阅读:115388 2026-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继石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77080号“中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5191024号“中徽机电”商标、第13614243号“中徽”商标、第42860078号“中徽净化 ZHONGHUI P…

  申请人:中继石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77080号“中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5191024号“中徽机电”商标、第13614243号“中徽”商标、第42860078号“中徽净化 ZHONGHUI PURIF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冲突的“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潢;建筑;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请求申请商标在“车辆加油站;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清洗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在“汽车保养和修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潢;建筑;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服务未构成类似,故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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