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安铂尔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12244号“IM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94380号“IMXPOWER”商标、第27994386号“IMPOWER”商标、第27994389号“IMPOWER”商标、第76194670号“IHMPOWER”商标、第4395638号“IBM POWER”商标、第44925181号“ITPOWER”商标、第28243570号“英博电气 IN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权利状态不稳定,且引证商标六权利人已被吊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果,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商标注册证、产品图片、参展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经撤销复审我局决定在“知识产权许可;技术项目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电子数据存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编写计算机代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电子数据存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电子数据存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