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609062号“ali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lilo 75609062

阅读:155207 2026-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火火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09062号“ali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39492号“alfilo”商标、第52956166号“Ali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深圳市火火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09062号“ali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39492号“alfilo”商标、第52956166号“Ali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早在引证商标申请人前,申请人在第41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ALILO”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经具备独立区分来源的功能,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发票、使用图片、参加展会申请表及发票、参加展会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教育;家教服务;培训;教学;演出;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学校教育服务;娱乐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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