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朋成宇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74101号“朋成大药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3269525号“朋成”商标、第76371652号“朋城 都荟”商标、第55624603号“朋成医药连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兽医用药”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初审的商品“兽医用药”不再构成类似,故两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将转让予申请人所有。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用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兽医用药”商品后,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