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殷实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000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83437号图形商标、第66807337号图形商标、第19482005号图形商标、第40158867号“蓝狐工资条及图”商标、第70294738号图形商标、第74742366号图形商标、第73298492号“狐狸选品 FOX SE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申请商标来自上海市,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引证商标一、三、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操作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文件管理用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现金登记系统用计算机程序;教学仪器和设备;计算机;自助取款机(ATM);量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用链;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验钞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文件管理用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现金登记系统用计算机程序;教学仪器和设备;计算机;自助取款机(ATM);量具”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文件管理用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现金登记系统用计算机程序;教学仪器和设备;计算机;自助取款机(ATM);量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