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晶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73250号“亿晶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137286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704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8126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66714号“KEEW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