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坤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76869号“BM-INSTRU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1079号“BM BLOMEC”商标、第28192801号“山发·奔马 BM及图”商标、第28195482号“奔马·新能源 BM及图”商标、第69982746号“BM及图”商标、第72858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申请人主观为善意,是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并非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申请人已经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