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341139号“琉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琉璃 74341139

阅读:171775 2026-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重庆伟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41139号“琉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70794号“琉璃”商标、第11762056号“琉璃”商标、…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重庆伟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41139号“琉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70794号“琉璃”商标、第11762056号“琉璃”商标、第18815109号“琉璃”商标、第19779014号“琉璃”商标、第48701010号“琉璃 LOVE AND REDEMPTION”商标、第41439701号“琉璃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做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对其予以撤销,该决定书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步器;照相机(摄影);智能手机照相镜头;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电池;智能手机用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电池;停车计时器;放映设备;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步器;照相机(摄影);智能手机照相镜头;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电池;智能手机用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步器;照相机(摄影);智能手机照相镜头;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电池;智能手机用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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