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汽车零部件运输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93215号“TEC TECHNICALLY ENGINEERED CERAMIC TM/M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6663号“TRANSPOTEC LOGITEC”商标(第12类)、第3785493号“TEG及图”商标、第1798693号“TEG”商标、第12424690号“DTEC TRW及图”商标、第1511360号“图形”商标、第3784738号“TEG”商标、第1430384号“TEC及图”商标、第1798692号“TEG及图”商标、第79511681号“TEC及图”商标、第84285677号“TEG及图”商标、第11992009号“DI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爱采购相关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