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腾
委托代理人:山西雷风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56076号“赋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95937号“赋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94183号“赋能云产业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决定在“税收领域的法律咨询;通过网站提供法律服务信息;计算机软件许可咨询;向发明人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信息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许可(法律服务);劳资关系仲裁”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