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371026号“书香驿站 LITERARY POST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书香驿站 LITERARY POSTHOUSE及图 75371026

阅读:77232 2026-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环慈(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71026号“书香驿站 LITERARY POST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

  申请人:环慈(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71026号“书香驿站 LITERARY POST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4344号“书香校园 SHUXIANGXIAOYUAN”商标、第13663658号“书香学府”商标、第3911811号“书香工程”商标、第17709058号“书香社学”商标、第70222904号“书香铁路 SHUXIANGTIE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被提出撤销,请求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书香”且已在类似群组上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被决定在“学校(教育)”服务上维持,在其余服务上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三均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25期、第189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被决定在“教育;培训;幼儿园”服务上维持,在其余服务上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五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四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书香”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中的文字“书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四项服务以外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等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四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5371026号“书香驿站 LITERARY POST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书香驿站 LITERARY POSTHOUSE及图 753710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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