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83068号“汉董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495722号“汉董大师”商标、第68548868号“贵州汉董酒厂及图”商标、第65420539号“汉董酒业集团”商标、第64330547号“汉董 汉董周茂朝及图”商标、第69491898号“汉董酒业创始人 周茂朝及图”商标、第69504257号“周茂朝 汉董创始人及图”商标、第71670034号“金瓶子 汉董 周茂朝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均已被决定驳回而无效,第56606139号“汉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被决定不予注册而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八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