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凌翔磁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36467号“LEV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2334号图形商标、第15764995号“A”商标、第16444253号图形商标、第16445600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