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中赢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智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59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583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在“质量评估;测量;化学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建筑制图;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上述服务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化学服务;化学研究;药品检测;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咨询;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化学服务;化学研究;药品检测;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