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97909号“万益蓝 S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20861号“S-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03124号“S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在急救箱(备好药的);止血剂;医用生物碱;医用化学制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包扎绷带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