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云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锐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85404号“云盛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8074号“云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