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荣
委托代理人:广州宏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53147号“广一阀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97558号“广一厂”商标、第35029108号“广一高中压”商标、第35030984号“广一”商标、第82973363号“广壹”商标、第82975717号“广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一定的宣传与使用,使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另,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