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森萨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6404号“DELTATECH CONTRO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类第614056号、第6589800号、第2017252号、第11524568号、国际注册第9类第1411824号、国际注册第9类第142922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所有人行业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官网介绍、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计时器、邻近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开关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DELTA”,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