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33066号“AR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国际注册第1528767号商标、第119546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在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中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