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三喜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72026号“三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12462号、第50470227号、第53712612号、第22316184号、第39837178号、第32376801号、第22316135号、第18034968号、第39861676号、第71429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杆; 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 管道用金属接头; 铁丝; 金属铸模; 小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五提出撤销复审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在“五金器具;金属钩(扣钉)”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故其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杆;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管道用金属接头;铁丝;金属铸模;小五金器具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螺栓;金属螺母;金属螺丝”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