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雄食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26276号“SKY BO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21285号“SKY BO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24年12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已失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脆片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