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841761号“CAROLE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ROLEAN及图 G1841761

阅读:96950 2026-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NEXIRA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泰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1761号“CAROLE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41787号“CAROUP”商标(第1类)(以下称…

  申请人:NEXIRA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泰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1761号“CAROLE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41787号“CAROUP”商标(第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0142号“CAREEA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58118号“CAR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41787号“CAROUP”商标(第30类)、国际注册第1641787号“CAROUP”商标(第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5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五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已不予受理。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841761号“CAROLE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ROLEAN及图 G18417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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