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垚工业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4273405号“万垚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07447号商标、第6667808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存在地域差异。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信息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机器人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