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疆供应链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39936号“华疆生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并非共有商标,其注册申请人为华疆生态农业科技(梅州)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为深圳市华疆供应链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申请人并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且申请商标未发生转让、移转,其不具备提出本案复审申请的主体资格,故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