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思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01102号“CNE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第17442808号“CNE CONCORD NEW ENERGY及图”商标、第37374430号“CNE.COM”商标、第35957422号“CC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冲突的“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项目,在非冲突服务上引证商标二至四不构成障碍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386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程序,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除“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分析和研究服务;金融规划和投资的咨询服务;金融建议和咨询服务;金融信用评分服务;金融预测;金融资产管理;进行金融可行性研究;金融投资组合管理;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金融管理;资本投资;不动产经纪;典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金融分析和研究服务;金融规划和投资的咨询服务;金融建议和咨询服务;金融信用评分服务;金融预测;金融资产管理;进行金融可行性研究;金融投资组合管理;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金融管理;资本投资;不动产经纪;典当”服务上,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分析和研究服务;金融规划和投资的咨询服务;金融建议和咨询服务;金融信用评分服务;金融预测;金融资产管理;进行金融可行性研究;金融投资组合管理;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金融管理;资本投资;不动产经纪;典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