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润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50697号“迈动时代 MAIDONGSHID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9118号商标、第15435029号商标、第21443597号商标、第14277432号商标、第1358981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存在地域差异。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四、五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已注销。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检测报告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标识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迈动时代”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汉字“迈动”,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水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