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未耒设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金万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902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71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4年12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