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脉云(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15968号“DB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43280号“D-BUS”商标、第35516077号“D-B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中止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臆造的字母组合,具有其他含义指向性,从相关公众一般认知,相关公众很难将“DBUS”与“一种进程间通信(IPC)和远程过程调用(RPC)机制”产生关联性。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DBUS”构成,该文字指一种进程间通信机制,使用在其指定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