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市豪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智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69925号“豪味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56362号商标、第40543436号商标、第442502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商品上因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已被撤销并公告,在茶等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因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已被撤销并公告,在食用芳香剂等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3、引证商标三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现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名义一致,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