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517593号“甄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甄酒 82517593

阅读:69559 2026-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鹰潭市余江区殷之玉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17593号“甄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2029124号“甄酒年份古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还在审查中,权利状态未稳定。第821072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鹰潭市余江区殷之玉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17593号“甄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2029124号“甄酒年份古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还在审查中,权利状态未稳定。第821072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第75812311号“甄及图”商标、第78679146号“甄”商标、第78705070号“甄 TAI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在驳回复审中。第27451783号“甄牌”商标、第19482667号“甄酒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在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审查中。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注册阶段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第4类、第35类、第37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四、七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上述商标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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