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优贝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79939号“U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874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类型、整体构成元素、外观设计、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备独立区分来源功能,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高压电池;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经设计后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