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鸥冠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山集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贺岁冠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驱动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160935号《关于第30241551号“賀歲冠軍 CHNGJ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 73 行初 904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81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的诉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海鸥冠军公司补充提交的审计报告、所获荣誉、新闻报道、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第661646号“冠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瓷砖”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达到驰名程度。诉争商标由汉字“賀歲冠軍”、字母“CHNGJ”及图形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冠軍”,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的服务内容、对象与引证商标一赖以驰名的“瓷砖”商品的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引证商标一应知晓,其理应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予以合理避让,但其仍申请与引证商标一近似的诉争商标,具有傍靠、攀附海鸥冠军公司商誉的意图。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海鸥冠军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 2013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一审法院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海鸥冠军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对申请人其他上诉理由均不予支持。
经审理我局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第5069012号“冠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70453号“冠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6719号“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69013号“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第6605568号“冠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刊登在第194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中文“賀歲冠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冠軍”,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的服务内容、对象与引证商标一赖以驰名的“瓷砖”商品的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引证商标一应知晓,其理应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予以合理避让,但其仍申请与引证商标一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傍靠、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