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74812号“NWT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WTN及图 63574812

阅读:114945 2026-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纽顿(浙江)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4日对第63574812号“NWT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第61678556号图形商标、第61670674号图…

  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纽顿(浙江)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4日对第63574812号“NWT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第61678556号图形商标、第61670674号图形商标、第6169282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第15247351号“睿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具有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且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形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在先知名商标的抢注。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的“NWTN及图”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官网截图;

  2、申请人名下驰名商标信息、相关裁定书;

  3、关于吉利汽车销量和排名的证明;

  4、申请人年度审计报告;

  5、关于申请人及旗下品牌的报道;

  6、申请人及其商标、产品所获荣誉证明;

  7、申请人“睿蓝汽车”品牌简介、百度百科介绍、产品销售情况、门店照片;

  8、申请人“睿蓝汽车”品牌广告合同及发票、参展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9、申请人“睿蓝汽车”品牌所获荣誉证明;

  10、关于申请人“睿蓝汽车”的媒体报道;

  11、关于“睿蓝汽车”品牌的检索结果;

  12、争议商标转让公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和经营情况;

  13、申请人在浙江省金华市等地开设业务的情况;

  14、在先裁定书;

  1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自动驾驶汽车;跑车等商品上,2023年8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自平衡滑板;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英文“NWTN”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可以通过该条款得到保护,因此,本案已无须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再审理。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但其未提交充足证明证明其对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故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其主张的图形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或影响及于被申请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证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所述理由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被申请人基于商事业务往来理应知晓申请人图形商标。因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五、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六、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上述条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3574812号“NWT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WTN及图 635748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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