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796694号“欧奈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欧奈康 29796694

阅读:154639 2026-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文广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7日对第29796694号“欧奈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71938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897130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

  申请人: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文广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7日对第29796694号“欧奈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71938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897130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1505629号“康奈”商标、第10342363号“康奈 KANGNAI”商标、第22936153号“康奈 舒适鞋履大师 KANGN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及引证商标档案中尚援引了第25352916号“康奈尔 KANGNAIER”商标、第22936331号“康奈 舒适鞋履大师 KANGNAI及图”商标、第3357598号“康奈 K ANG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八)。二、申请人“康奈”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与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会造成对申请人“康奈”驰名商标权利的损害。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一定欺骗性,不仅涉嫌抄袭与摹仿申请人在先注册驰名商标,也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简介;申请人荣誉材料;申请人商标国内外注册材料;产品及包装照片;广告宣传材料;参展材料;销售材料及销售证明;康奈商标驰名认定及其产品荣誉材料;相关媒体报道;在先裁定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06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于1999年12月29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在第25类“鞋”商品上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规定,前述条款的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装;童装;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服装;婴儿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欧奈康”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所含文字“康奈 Kangnai”、“康奈”、“康奈 KANGNAI”、“康奈尔 KANGNAIER”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加之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其“康奈”商标在先在鞋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796694号“欧奈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欧奈康 297966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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