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纪梵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阮国强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4日对第785171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29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以及第2651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服装、手提包、珠宝首饰商品上为公众所熟悉,构成实质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GIVENCHY/纪梵希标志的介绍、平面媒体报道、店面照片及报道;
2、申请人在中国开设的零售店铺的报道;
3、申请人与他人合作订购商品的账单及中文译文;
4、关于GIVENCHY/纪梵希代言人简介、宣传简介、广告等相关证据;
5、关于GIVENCHY/纪梵希标志的受保护记录;
6、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7、申请人引证商标品牌产品的设计图及照片;
8、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在中国进行的宣传使用证据;
9、申请人GIVENCHY/纪梵希及4G标志品牌的宣传使用证据;
10、申请人GIVENCHY/纪梵希及4G标志品牌具有知名度的证据;
11、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12、关于睡眠用眼罩与服饰具有关联性的网络报道;
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品牌情况;
14、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优先权日为2009年10月15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和内衣,即衬衫;T恤衫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项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和内衣,即衬衫;内衣制品;睡衣服装等商品在销售渠道及场所,消费对象方面相近,属于关联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可以通过该条款得到保护,因此,本案已无须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再审理。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上述条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