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安市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8819号“井冈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114057号“江西井冈山农业科技园 井冈农业 JN JIANGXI JINGGANGSHAN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整个吉安市的富农产业服务,不存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能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水果色拉、蛋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吉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井冈山”商标的函;
2、第3559445号“井冈山”商标的转让证明及注册证;
3、相关经营店铺及产品图片;
4、各级政府关于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通知及相关文章等;
5、吉安地区志、吉安年鉴;
6、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通知及企业名单;
7、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及品牌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申请审理决定予以维持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1、申请商标文字“井冈山”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井岗农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植物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未加工的稻、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中,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为吉安市人民政府指定申请注册“井冈山”商标的唯一主体。相关政府部门制定了“井冈山”品牌实施方案并发布相应的通知,明确“井冈山”品牌的政策支持、商品使用条件、被授权企业的资质及品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指导等措施。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