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牌(十堰)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21975号“东风力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85952号“东风力能”商标、第184438号“东风”商标、第1358081号“东风”商标、第3282296号“东风”商标、第14095851号“东风”商标、第32125836号“东风”商标、第36518837号“东风”商标、第78705392号“东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差异,且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权利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双方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但考虑到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近似,共存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